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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云南省边境贸易发展中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云南省边境贸易发展中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9-14                                         云国税发[2000]223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规定,第一、二、三、四、五条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云南省边境贸易发展中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0]63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内单位和个人进口属境外罂粟替代种植的农产品(不论是收购或是自己种植),进口后直接销售或用于生产应税货物销售的,应按规定征免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境外购买后进口属罂粟替代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