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公告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公告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11.03 吉地税发〔2003〕1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印发给你们,请迅速、切实抓好印制和发放工作。

《公告》要在11月5日前在所有办税服务厅和运输专业市场张贴,此外还应采取以下方式直接发放:对运输企业在11月10日前足户发放,发放时要求企业财务负责人在发放回执上签字加盖公章;对实行委托代征方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将《公告》送委托代征单位,并要求其在11月10日前将《公告》主要内容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所有属于期代征范围的纳税人。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货物运输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费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和《货物运输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决定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秩序进行整顿,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规范货物运输业发票增值税抵扣。现就有关设计纳税人的主要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03年11月1日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以下简称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均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和监督。凡已委托给其他部门管理的,比按规定收回。

地方税务局将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一次清理。从2003年11月15日起,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必须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方可开具货物运输发票。凡未经地方税务局认定的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不得作为记账凭证和增值税抵扣凭证。

二、纳税人必须于2003年11月15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缴回已经领购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委托给代征单位管理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也必须于2003年11月15日缴回主管地方税务局。经审核后,在原发票加盖戳记,返还给经批准的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使用。

在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认定申请的审核批准工作结束前,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三、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003年11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审核批准后,按开具货物运输发票的方式,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

(一)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2.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

3.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如果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在1年以上;

4.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5.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6.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