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落实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操作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上海市地税局 城建交委 房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2013-11-15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10〕42号
),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贯彻国务院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会议精神加快本市旧区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本市落实城市和国有工矿
棚户区改造(以下统称旧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操作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列入本市旧区改造的建设项目、改造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安置住房),均可享受
财税〔2010〕42号
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和安置住房开发项目名单,分别由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通过书面形式定期向市地税局提供。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市地税局转发的名单,据以办理相关减免税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