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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联合检查办法》《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税务违法案件移送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联合检查办法》《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税务违法案件移送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发[2004]68号 2004-4-30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湘国税发[2008]12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2003年12月18日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联席会议精神,为加强国、地税之间的联系与协作,规范税务稽查,共同打击涉税违法行为,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制订了《税务联合检查办法》、《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和《税务违法案件移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国税、地税稽查局应在协查科或综合科内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两局之间应加强联系协调,定期交换信息,互通情报,在共同选案、制定联系检查方案、组织专项检查、联合公告、稽查宣传等方面加强合作,共同做好我省税务稽查工作。
各项办法从2004年6月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应及时报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税务联合检查办法
一、税务检查计划备案。建立年度税务检查计划备案制,各级国税、地税局稽查局应将经主管税务局批准的年度税务检查计划相互抄送备案。
二、国、地税联合检查。对同级纳入国税、地税年度检查计划的被稽查对象,应逐步达到由国税、地税稽查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自主管税收分别进行检查。凡对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被稽查对象的检查,由国税稽查局牵头;对以交纳营业税等其他地方税收为主的被稽查对象的检查,由地税稽查局牵头。牵头的一方应在检查的前15天通知对方,制定联合检查方案,共同进驻被查对象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