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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2009]9号 2009.01.21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各地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反映的问题,经省局研究,现将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

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准予扣除。

二、企业进口货物计税基础的确定问题

企业从事进出口贸易,在确定进口货物或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时,按下列情况进行确认:能够取得出口国开具的发票的,以发票开具的数额作为计税基础;不能取得相应发票的,以合同、付款凭证等能够证明交易真实发生的凭证上记载的数额作为计税基础。

三、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问题

在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没有新规定之前,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仍依据总局[2005]13号令的规定执行。对因政府行政命令搬迁形成的财产损失,暂按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