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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02-15 沪国税进〔2006〕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 沪国税进[2009]16号规定,第5、7点自2009年4月1日起相应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1、各单位应按总局《通知》规定,做好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单证备案管理工作。
2、对无骗取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