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5〕32号 2005-01-25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规定,第一段中“(除外商投资企业外,下同)”的表述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规定,本文第一段中“(除外商投资企业外,下同)”的表述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含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财政部《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
》(〔85〕
财税字143号
)和财政部《
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86] 财税字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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