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落实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2010-11-04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8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六部门制订的《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沪府发 (2010)32号
)的有关规定,现将落实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按照市政府
沪府发 (2010)32号
和市政府办公厅沪府办发〔2009〕30号等文件规定,从事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和经营管理的专业运营机构、从事单位租赁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范围)建设和经营管理的单位(以下统称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在建设和运营期间,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0〕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