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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年4月8日 深地税发〔2003〕3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深地税告〔2011〕18号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明确企业总公司向其属下单位收取管理费和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 深地税告〔2013〕15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合同享受税收优惠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 深科技创新规〔2021〕4号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实施,促进我市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地方税务局、市科学技术局《转发省地税局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1998〕68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审批工作,加速我市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经济进一步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技术性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