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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违章处罚标准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违章处罚标准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12.09                                                 津国税征[1994]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各地方税务分局,各承印发票定点厂:


目前,在对发票违章处罚问题上,各级税务机关掌握尺度不尽一致,有的对发票违章行为以言代罚、以罚代刑,甚至不处罚;有的对一般违章行为处罚过重,影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实施。为严格发票管理,统一发票违章处罚标准,根据《办法》第六章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发票违章处罚额度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未按规定印制发票或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罚款10000元。

二、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

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应开具普通发票而未开具的罚款200元,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未开具的罚款500元。

(二)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的,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

(三)普通发票填写项目不全的罚款100-5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项目不全的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四)转借、转让、代开普通发票的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转借、转让、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

(五)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的,罚款1000-2000元。

(六)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

四、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罚款2000-6000元。

五、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丢失普通发票处以400元以上罚款,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由于保管不善,丢失数量大,不知丢失号码的,或丢失当日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二)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处以200元以上罚款。

六、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罚款5000-10000元。

七、以上六种发票违章行为,可以并罚。发票违章处罚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