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来建筑安装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州地税函〔2008〕1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州地税规(2011)7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苏州地税规〔2015〕4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完善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和
苏州地税发〔2005〕142号、
苏地税发[2007]71号
文件有关精神,结合目前我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实际,现将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有关征收问题暂明确如下:
一、各地应严格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苏地税发[2007]71号
),加强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管理。苏州大市范围(含苏州工业园区)之外登记注册的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外来建筑安装企业),来我市境内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按照
苏州地税发〔2005〕1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