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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财企一[2000]335号 2000-11-29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五批)的通知》 ( 沪财法[2011]4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 ( 沪税函〔2018〕5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中央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对“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执行中若有其他问题,应及时与市局沟通反映。
一、关于项目审核权限问题
1、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由企业直接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本市各级税务部门凭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准文件,办理具体的抵免手续。
2、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由企业按规定要求报送本市各主管税务部门;各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后报市局审批;各主管税务部门按市局批准意见办理具体的抵免手续。
二、关于抵免资格确定所需资料问题
企业技改项目中国产设备需确认抵免的,应向主管税务部门报送下列相关资料:
1、国家经贸委或市经委出具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
2、技术改造项目的批准文本文经批准的该项目投资概算资料;
3、与技术改造项目概算内容相吻合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表格样式附后);
4、税务部门需要的与投资抵免相关的其他资料。
三、关于审核要求
各主管税务部门应认真核对企业报送的技术改造项目有关资料;在实际抵免时,应严格审核发票的真伪及发票的有关内容与申报内容是否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