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延期缴纳税款审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7-26 桂地税发〔2001〕1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根据新《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在新《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出台之前,为加强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结合我区地税系统实际,经研究,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暂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一、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照法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所确定的申报期限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载明申请延期缴纳的税种、税额、税款所属时间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以及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
二、新《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中所提及的“特殊困难”,目前仍按国税发﹝1998﹞98号文规定的精神掌握,即:
(一)水、火、风、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