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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南昌市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南昌市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2013-1-28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 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南昌市存量房交易和租赁最低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的公告 》 (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规定,自 2018年3月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南昌市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月28日
南昌市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解决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的异议,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遵循公平、简便、效率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俗称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异议,是指在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红谷滩新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进行存量房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根据存量房交易评估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有异议,提供相关证据,要求税务机关进行调整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上述区域范围内存量住房交易行为。全市范围内存量非住宅及四县(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的异议处理暂按原管理办法执行。今后全市范围内存量非住宅和四县存量房交易应用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核定计税价格后,本办法适用其计税价格的异议处理;四县则可另行制定或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四条 纳税人办理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时,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虚假申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告知纳税人有权提出异议处理申请。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异议处理具体包括四个环节:
(一)纳税人向征收机关提出异议处理申请,征收机关工作人员与纳税人解释。若双方意见达成一致的,征收机关按存量房评估系统出具的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征收税款;若双方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转入价格复审环节;
(二)征收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理由和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对不属于正当理由情形的不予认可,按存量房评估系统出具的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征收税款;对属于正当理由情形的予以认可,进入价格复审环节。纳税人接受复审结果核定的计税价格的,转入申报环节;
(三)纳税人对征收机关复审结果核定的计税价格仍有异议的,可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复评;
(四)对税务机关以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个案评估结果为计税依据仍有异议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 纳税人对评估系统出具的最低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南昌市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核价意见通知书》(附件1)后,向征收机关提出异议申请,填写《南昌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附件2),书面陈述申请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征收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南昌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及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必要时到现场勘查。初步审核时间在3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经审核认定纳税人的申请理由正当、证明材料充分的,对其申报价格予以认可,并将相关材料报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三处备案;经审核认定纳税人的申请理由不属于正当理由情形或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均按评估系统出具的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征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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