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划转有关业务衔接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10]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规定,第四条、第七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浙财人教字[2009]49号)精神,为做好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以下简称“地方两税”)职能划转业务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门配合和政策宣传。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与房管、国土等部门的沟通联系,进一步做好部门协作。要进一步加强“地方两税”的政策宣传,让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了解“地方两税”的政策规定,切实做好“地方两税”的征管工作。
二、征管资料和数据的交接。需要交接的资料包括“地方两税”规范性文件、历年报表、税收票证、征管软件和数据库资料、征管档案、未办结事项等方面内容,其中对未办结事项要逐项登记,并附原始资料一并移交。有关职能处(科)室要相互配合,对交接的资料、票证等及时清理,造册登记,一定年限的征管档案可整理后存入当地档案馆。
三、征管软件应用。为保证征收平稳过渡和数据资料的延续性,目前各地在用的“地方两税”征管软件暂维持不变。
四、延期缴纳税款和减免税的审批。“地方两税”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316号)的规定办理,省局受理部门为征管处。按现行政策需省级审批的“地方两税”减免,由市、县(市)地税局行文暂按原规定要求向省局申请,省局受理部门为税政四处。
五、“地方两税”票证的交接与领用。各地要按规定做好“地方两税”征收所使用的全部票证和契证的交接工作,确保移交手续完备、数量准确、保管安全。过渡期内继续使用原有票证,并按原规定严格管理。自2010年1月1日起,各地“地方两税”票证向省局计财处领取,并于2010年1月底前报送全年票证需用量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