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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管若干政策的通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管若干政策的通知

甬地税三〔2010〕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文件目录的通知(截至2021年6月30日)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市契税中心:

为进一步明确政策,加强契税征收管理,现将契税征管若干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房屋拆迁契税政策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5〕45号)文件精神,在大市范围内对实行货币安置的房屋拆迁户进行跨行政区域购买住房时,允许按拆迁补偿和安置补助总额抵免计税金额,已抵免的计税金额各地必须在纳税人提供的拆迁协议、拆迁房评估报告、拆迁补偿金核算单原件中分别予以注明盖章,防止重复抵免。

二、关于未建成房屋转移契税政策问题

对未建成房屋项目连带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以交易合同的价格总额(含“地价”)作为计税依据,视为房屋买卖,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 (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文件规定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

三、关于企业工业用地公开挂牌出让征收契税政策问题

由政府收回原工业用地再改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