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6-23                                桂地税发〔2000〕1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桂地税发200916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据各地反映,目前在执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过程中有些问题不够明确,为了便于征管,现就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通讯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人发生的通讯费用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实行费用包干办法的,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以内的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关于纳税人差旅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纳税人差旅费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并报财政部门备案的,可据实在税前扣除。实行差旅费包干办法的,出差补贴(含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在以下限额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出差地在自治区内的每人每天100元以内,区外的每人每天150元以内,交通费可据实在税前扣除。
三、关于企业人员出国费用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企业人员出国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