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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启用医疗收费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启用医疗收费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年8月23日                                         津地税征〔2007〕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12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1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票据中心:


为规范我市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票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局决定启用医疗收费专用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07年10月1日起,凡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取医疗费用时,一律使用由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的医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