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四川石油管理局在川、渝两地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5-15 川国税发[1998]7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四川石油管理局:
1997年全国人大批准通过成立重庆直辖市,你局成为跨省市的油气田企业,其生产销售天然气、原油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属跨川、渝两省市的税收征管问题。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问题的通知
》 ( (94)财税字73号
)规定,就你局生产销售天然气、原油
增值税的计算缴纳问题明确如下:
一、征收管理方式你局所属川、渝辖区内的非独立核算单位的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
增值税征收等税务管理事项分别由川、渝两省市国家税务局负责。
二、
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
(一)天然气、原油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缴纳仍实行在产销地预缴、核算地清结算的办法。
(二)你局下属各天然气、原油生产销售单位,应按月向天然气、原油开采、净化、管输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申报预缴
增值税。预征额和预征率暂按以下标准执行:开采每千立方米天然气,按7元预缴
增值税;净化每千立方米天然气,按4.5元预缴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