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2.12 辽国税函〔2004〕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全文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沈阳、大连):
为了适应
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和将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调整为内设机构的工作需要,减少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核和审批环节,加快
出口退税进度,提高工作效率,经省局研究,决定对我省
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管理方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意见如下:
一、
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管理方式
由各市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科)统一负责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包括对外(工)贸企业、生产企业和特准退税的其他企业
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在内的所有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未单独设立
进出口税收管理机构的市,要设专人负责管理。
二、
出口退税管理权限
将
出口退税审批权限进一步下放到市局,即将现行的外(工)贸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特准退税企业的
出口退税终审权均下放到市局,由市局完成复审和审批工作,省局不再实施
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局可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设置岗位,分解任务,并按《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免)税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辽国税发〔2001〕136号)和《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