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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2.12 辽国税函〔2004〕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全文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沈阳、大连):

为了适应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和将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调整为内设机构的工作需要,减少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核和审批环节,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提高工作效率,经省局研究,决定对我省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管理方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意见如下:

一、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管理方式

由各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科)统一负责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包括对外(工)贸企业、生产企业和特准退税的其他企业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在内的所有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未单独设立进出口税收管理机构的市,要设专人负责管理。

二、出口退税管理权限

出口退税审批权限进一步下放到市局,即将现行的外(工)贸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特准退税企业的出口退税终审权均下放到市局,由市局完成复审和审批工作,省局不再实施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局可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设置岗位,分解任务,并按《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免)税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辽国税发〔2001〕136号)和《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