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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市国税流[2009]159号2009-9-24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规定,第四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抵扣”)管理,既确保增值税转型政策贯彻到位,又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增值税管理实际,提出以下管理措施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固定资产抵扣的范围和时间界限
(一)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含1月1日,下同)实际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的除不动产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以外的固定资产,包括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二)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不属于固定资产抵扣范围。所称建筑物是指《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附件1)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附件1)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二、加强固定资产进项抵扣备查管理
(一)纳税人收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固定资产名称必须与固定资产实物名称一致,纳税人应事前对固定资产统一编号,规范名称,为实物贴上标签,并建立《固定资产抵扣备查台帐》(附件2),以备税务机关的实地查验、核对。
(二)纳税人当月申报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应在申报当月月底前将抵扣凭证复印件及购货合同等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备案资料报送要求由各县(市)局、市局直属分局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三、加强固定资产抵扣日常监控
各县(市)局、市局直属分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固定资产抵扣日常监控,监控内容包括:
(一)审核票据填写内容。对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抵扣凭证,重点审核其票面货物所填列名称是否属于抵扣范围,是否属于本企业生产经营所用的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