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私营企业改按带征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后有关税收和财务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私营企业改按带征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后有关税收和财务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4-23 沪地税四〔1995〕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 ( 沪财法[2007]61号)规定,全文废止
最近,市局制发了《
关于对本市部分私营企业实行按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带征方式征收所得税的若干规定
》 (
沪地税四〔1995〕11号
),现对部分由以往查帐征收改按带征方式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私营企业的有关税收、财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由查帐征收改按带征方式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私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认真地审核其今年以来已经发生的经营业务的财务、会计核算情况,对违反“
企业财务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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