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关于修订《枣庄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系列部署,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将修订《枣庄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实行
印花税核定征收的部分应税税目,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确定如下:
一、购销合同
(一)工业企业:工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
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二)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
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20%核定征收。
(三)外贸企业:外贸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
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核定征收。
三、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四、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枣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枣庄市地方税务局
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的公告》(枣庄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1号发布)第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关于修订〈枣庄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的公告》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22-06-28 来源:枣庄市税务局
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关于“不断完善税务执法制度和机制”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决定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关于修订〈枣庄市地方税务局
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的公告》(枣庄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改)。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
2022年6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关于修订《枣庄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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