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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关于修订《枣庄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关于修订《枣庄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系列部署,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将修订《枣庄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部分应税税目,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确定如下:

一、购销合同

(一)工业企业:工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二)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20%核定征收。

(三)外贸企业:外贸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核定征收。

三、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四、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枣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枣庄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的公告》(枣庄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1号发布)第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关于修订〈枣庄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的公告》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22-06-28 来源:枣庄市税务局 
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关于“不断完善税务执法制度和机制”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决定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关于修订〈枣庄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的公告》(枣庄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改)。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

   2022年6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关于修订《枣庄市地方税务局
【印花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