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9-08 桂地税发〔2003〕18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桂地税发〔2009〕16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分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3]45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按其捐出资产的帐面价值确定捐赠支出额。
二、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捐赠,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入帐价值,可作为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成本,相应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三、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一)2002年12月31日以前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尚未申报税前扣除的,必须要在2004年2月15日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税务机关不再受理,企业也不得自行在税前扣除。若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3年内均匀摊销扣除。
(二)从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