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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试行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试行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201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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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和2011年2月14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我局对《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宁波市地税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试行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附件:《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试行办法》
宁波市财政税务局
二Ο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宁波市地税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正确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地税机关依法行政,营造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地税系统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地税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涉税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对行政相对人涉税违法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地税机关必须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是否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等应当基本相同。执法依据、程序和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应当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过罚相当原则。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全面考虑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