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国税发[2010]48号 2010-3-25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第十二条“一般纳税人首次购买发票前,应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票种认定,核定月购票限量及限次,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修改为:“主管国税机关应在一般纳税人首次购买发票前,依职权对其进行票种认定,核定其月购票限量及限次,核发《增值税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
增加一款“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许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规定,1、第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修改为“发票专用章”。
3、第十八条中“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需要,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国家税务局对原《湖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湖北省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增值税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发票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主管增值税业务部门和票证管理部门负责发票的管理。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根据发票管理工作量大小,配备专职票管人员,并保持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发票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对其所管发票及相关资料在主管部门负责人监督下移交,由监交人、移交人和接交人共同进行盘点,核实无误后,造册移交,相互签字盖章。
第五条 发票的印制计划每半年上报一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8月20日以前向市、州国家税务局上报下一年度上半年的发票印制计划,次年3月20日以前上报当年下半年的发票印制计划。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9月5日和次年4月5日以前核定发票印制计划,并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内部调拨发票,双方应当面清点,核对号码,并办理出(入)库手续。
第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安排专人专车领取发票,并确保运输途中的发票安全。
第八条 发票实行专人、专库、专柜管理。各级国税机关的发票仓库、办税服务厅,应安装与所在地公安机关联网的防盗报警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