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1-19 沪税外〔1994〕1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 ( 沪财法[2007]61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239号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
》,现将该通知转发你局,并结合本市情况,就有关具体贯彻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按规定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应凭有关出口报送单、海关已核销的登记手册、贸易合同、出口收汇单证、发票及税务机关规定应出具的其他凭证,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并填报有关免税申报表。(表式另行印制后下发。下同)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其他出口企业转委托的“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的业务,可凭国家税务局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来料加工免税征证明”,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贸易方式需转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的,可以照国家税务总局《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的规定,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进出口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