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 年第1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 年第1 号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为适应国家税务总局新的财产行为税申报表上线工作要求,
使我市房产税征管更加贴近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 鄂政发[1987]64号 )有关规定,现将调整我市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以房产原值计征的房产税,按年计征,分季缴纳,季度终了10 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二、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房产税,按月征收,次月10 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本公告自2016 年1 月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