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公布),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2份税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对1份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的公告
》 (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二、《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三、将《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水泥生产企业石灰石原矿计征资源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正文中的“主管地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附件1: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