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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国税发[2004]57号 2004-4-27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黄石市、襄樊市、荆州市、宜昌市、十堰市、孝感市、荆门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州国家税务局,仙桃、潜江、天门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管理权限的通知》(鄂办发[2003]35号)精神,支持扩权县(市)有效行使有关管理权限,促进县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省局决定对部分国税涉税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权限(以下称扩权事项)予以明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根据省委、省政府扩大大冶市、老河口市、枣阳市、监利县、石首市、宜都市、当阳市、丹江口市、应城市、汉川市、京山县、钟祥市、麻城市、武穴市、赤壁市、广水市、恩施市、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等20个县(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管理权限的决定,为落实和支持扩权县(市)行使管理职责,省局决定上述20个扩权县(市)国家税务局可以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行使扩权事项的审批。
二、主要内容
按照除税收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的以外,将目前须经市(州)局审批或管理的部分审批事项,下放由扩权县(市)局自行审批、管理,报市(州)局备案;将目前须经市(州)局审核、报省局审批的,下放由扩权县(市)局直接报省局审批,报市(州)局备案的原则,省局明确以下两类扩权事项:
(一)扩权县(市)局自行审批、报市(州)局备案事项:
1.对部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审核;
2.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