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务局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江西省税务局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赣税发[1994]19号 1994-1-14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赣地税发〔2009〕99号)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3点、第五第、第六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 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3点、第五第、第六条废止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明电[1993]076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校办企业征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校办企业从1994年起,均应按规定依法交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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