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订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冀国税发〔2010〕3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和保留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发布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据此,省局对本级制定的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及时清理,现将废止的文件目录和修订的文件条款发布如下:
一、下列税收规范性文件全文废止
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6〕26号);
2.《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征发〔1994〕5号);
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复议条件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征发〔1997〕9号);
4.《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
》 (
冀国税发〔1999〕257号
);
5.《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的通知
》 (
冀国税发〔2004〕79号
);
6.《河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冀税一发〔1994〕48号);
7.《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冀国税一发〔1998〕4号);
8.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0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冀国税函〔1999〕317号);
9.《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