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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流转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流转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1994.05.14 辽地税一〔1994〕9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辽地税发〔2001〕36号 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对国家房产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出租给居民及本单位职工居住的房屋取得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流转税若干税政问题》业经全省流转税专业会议研究讨论,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流转税若干税政问题


一、增值税

(一)有关产品适用税率问题

1.粮食复制品,可比照粮食依13%的税率征税。粮食复制品是指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未经熟制的如切面、挂面、饺子皮、馄饨皮和米粉等生食品。

2.芝麻、花生、菜籽、葵花籽、棉籽、蓖麻籽、线麻籽、苏子籽等植物油料适用13%的税率征税。

3.对天然气分离出来的各种产品,如丙烷、丁烷等,不属于“天然气”税目的税收范围,应依17%的税率征税。

(二)关于价外收入征税问题
对纳税人随同产品(劳务)销售代收的各种性质的费用应并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三)关于进项税额的确定问题

1.一般纳税人直接从农民个人手中收购以草本、木本植物为原料生产的编织品,可按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证注明的买价,依10%计算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在1994年1月外购的货物并已在当期进行了财务处理,但确因客观原因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又无法换开或换开确有困难的,在取得销货方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后,可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按普通发票注明的货款金额,依有关规定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3.由于煤气公司、供暖公司目前尚未取得机外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从煤气公司、热力公司购进煤气、热力所取得的普通发票,可比照辽税发(1994)10号《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凭证,并按相同办法计算进项税额。

(四)关于一些部门或货物的征税问题

1.单位和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一律依6%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扣除进项税额,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2.商业企业经销国家执法机关的罚没物资,暂按简易办法依6%征收率征税,并可填开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