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年7月18日 黔地税发〔2006〕8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 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贵州省地方税局关于贯彻《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方案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的各项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地方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现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减免税的分类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一)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二)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二、减免税的审批机关
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及税务人员一律不得对外行使减免税审批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5〕129号
)文件规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由各市、州、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减免税申请的受理及有关资料的初审,并在初审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级地方税务机关转呈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由各县(市、区、特区,下略)级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的减免税申请,由各县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对减免税申请有关资料的初审,并在初审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州、地级地方税务机关转呈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已经将审批权限下放各市、州、地、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由各市、州、地、县级地方税务机关自行审批。省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事后的监督检查。
省级及省以下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报批类减免税,统一由主管该减免税的税政管理部门审核后,会同级政策法规部门审批。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也可以直接向有审批权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三、减免税的审批权限
减免税的审批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办理。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了审批权限的,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审批。法律和行政法规未规定审批权限的,根据公正透明、廉洁高效、方便纳税人的原则,按照下列划分标准进行审批: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金额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和民族自治区域内西部大开发“三免两减半” 优惠政策,由市、州、地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减免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以及享受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的,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按减免税审批机关的设定上报审批。
(二)个人所得税:应由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初审后报省级地方税务机关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省、市、州、地、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分别报有权审批的地方税务机关审批;明确必需税务机关审批但未明确审批机关的减免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三)房产税:按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各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四)土地使用税:各项政策性减免,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五)营业税:按减免税审批机关的设定,经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上级规范性文件已对上述各地方税种明确减免税审批机关的,按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四、减免税的备案
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申报备案资料及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登记后,方可执行。
实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类的高新技术产业,在开发区内原有企业每年年初(年检期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请备案;新进入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第一年应在第一次申报纳税时提请备案,以后年度提请备案比照原有企业执行。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未明确规定个人所得税减免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又无明确必须备案的,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不需要纳入税务登记管理的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其享受的备案类减免税不需进行备案。
五、减免税的程序
(一)报批类减免税的工作程序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经按本方案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地税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1、申请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中心(厅)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并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同一减免税项目涉及多税种的,纳税人可以合并填写一份申请表。
(2)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3)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地方税务机关按所申请减免税的项目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由省局税政部门统一规定)。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地方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纳税人可以委托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代理人)代为申请减免税,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2、受理
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中心(厅)收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的资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更正。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受理时间为收到申请人申请资料(或补正申请资料)之日。
(5)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填写相关文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和决定受理申请,并加盖受理机关印章或专用章、注明日期。
(6)办税服务中心(厅)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事项及材料转主管该减免税项目的税政管理部门。
纳税人直接向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的,受理机关的税政管理部门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
3、审核
减免税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1)申请人的主管地税机关是减免税审核的主要责任机关;税政部门是具体经办减免税审核的职能部门。各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员应配合税政部门开展减免税审核。主要是对报批类减免税项目所应具备的政策条件与实际情况进行审查核对,并提出审核结论和理由。审核人员和审核机关应按规定制作书面调查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减免税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