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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湘地税函[2001]18号 2001-3-12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湘地税函2007186号规定第二条(二)“对从事粮食收购存储所占用的房产、土地,在2002年12月31日前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主要包括定购粮食、保护价粮食的收购、存储、调运、进出口粮食企业”。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财税[2000]125号文件中涉及房产税征免的问题
(一)文中住房出租征免房产税的范围是指: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减按4%征收房产税。上述租赁住房改作他用(如作经营用房、门面等),出租方应按原规定缴纳房产税
(二)对房屋承租人将住房转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区分不同情况缴纳房产税:对继续用作住宅用房的,
税率减按4%;对改作他用(如作经营用房、门面等),税率按12%。计税依据仍按湘地税发(94)007号文件执行。
(三)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从帐务上要与应税租金收入分开核算,便于税务部门的征管;如帐务上无法与应税租金收入划分清楚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实征收。
【房产税】相关法规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