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8-10 川国税发[1998]1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 (
国税发〔1998〕98号
)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各地要认真总结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管理的经验和办法,严格执行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规定和纪律,坚决克服延期缴纳税款管理中的随意性,纠正该上报审批上不报或“滚动审批”等不规范作法。
二、严格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权限。
(一)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税种的税款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需要再延期缴纳以及第一次申请延期缴纳当期税款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必须逐级上报省局审批;
(二)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当期税款在1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由市(地、州)国家税务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