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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3-27 川国税发[1996]7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6〕21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1、关于林业税收增值税问题,仍按我局川国税发[1995117号和川国税函〔1995〕1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