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发〔2001〕67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并发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19-11-18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规定,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宣布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1〕57号
,以下简称57号通知)、《关于清理和纠正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2001〕59号,以下简称59号通知)、《关于开展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1〕61号,以下简称61号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力量,集中时间对本辖区内的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按照
57号
通知的要求,切实掌握每一户扣缴情况和每个人的纳税情况,并建立专门档案,实行重点监控管理。同时要研究制定加强征管的措施,加大对主同收入者的调控力度。为了规范管理,省局设计了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的调查表、征收台帐和档案式样(见附件1—6)。高收入者的标准为年收5万元以上。各市局要将
57号
通知贯彻落实情况、对高收入待业和高收入者的调查摸底情况以及对其加强征管的具体措施写出书面报告于11月底报送省局。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
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