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地税发[2010]45号 2010-3-30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 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范围内设立具有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企业所得税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且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其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以及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亏损,是指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也即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纳税调整后所得”经地税机关审核或中介机构确认后小于零的金额。
第四条 纳税人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第五条 合并、分立企业的亏损弥补
(一)企业发生合并、分立不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规定的特殊重组条件的亏损按如下规定处理:
1.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2.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二)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规定的特殊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税务处理的,其亏损按如下规定处理:
1.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2.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被合并企业亏损、被分立企业亏损需税前弥补的,当事各方应在其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方可进行税前弥补。
第六条 纳税人年度发生亏损,必须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