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12.16 辽地税个〔1998〕37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各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的有关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
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公证部门支付给金融部门手续费征税问题
金融部门向企业放贷时,要求企业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并缴纳公证费用,公证部门将获得的公证费用按照一定比例以现金或转帐形式支付给金融部门。对于金融部门获得的此类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
个人所得税,并由公证部门负责代扣代缴。
二、关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人员缴纳
个人所得税问题
1.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的在编律师、会计师等取得的与任职有关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
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