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10.13 辽地税发〔2004〕10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辽地税函〔2012〕11号
)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财政局: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规范
耕地占用税、
契税的减免管理,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4〕99号
),并结合我省
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辽宁省
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申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月十三日
辽宁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
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政策,简化减免管理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应予减免的
耕地占用税、
契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
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申报
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征收管理机关申报减免。经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省级征收管理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申报
契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受理减免的征收管理机关申报减免。减免税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向省级征收管理机关申报减免。减免税额50万元以下的减免申报,由市级征收管理机关制定。
第四条 受理
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的征收管理机关应指定专人受理、审核减免申报事项,并向纳税人公示办理减免手续的业务程序和减免税所需的相关资料(附件3、4)。
第五条 受理人应要求申报人如实填写减免申报表(附件1、2)和提供相关资料复印件及其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