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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第三产业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第三产业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04-21 沪财企二〔199436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五批)的通知》 ( 沪财法[2011]4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字〔1994〕001号)精神,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本市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第三产业企业实行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三、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