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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代征地方税收的公告【全文废止】

盐城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代征地方税收的公告【全文废止】
盐地税规〔201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盐地税规〔2016〕2号 规定,全文废止
为加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收征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精神,经江苏省盐城市国家税务局、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对全市范围内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代开的两类发票以下合并简称为“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纳的地方税收,委托国税机关或受国税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其他组织”)代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征收范围和形式

1、委托代征范围:全市国家税务局或其他组织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或定期定额户超定额领用发票征收增值税时代征地方税收。

2、委托代征方式:市、县级地方税务局委托同级国家税务局或其他组织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或定期定额户超定额领用发票环节征收涉及的地方税收。

3、代征地方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教育地方附加费、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具体适用税种、计税依据、税率根据委托代征协议书的规定执行。

二、相关管理事项

1、代征协议签定:市、县级地方税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同级国家税务局或与其他组织签定委托代征协议书,颁发委托代征证书,明确委托代征范围、代征时限、代征税种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等事项。

2、征收票据管理:代征单位应办理委托代征登记,统一使用地方税务局征收票据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