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沪国税稽〔2007〕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规定,第二、三条、第四条第二款废止或失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鼓励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补充具体贯彻意见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检举人奖励金额及计算方法
(一)对《
办法》第六条设定的各档奖励限额规定,按照以下具体计算方法对本案检举人计发奖金:
1.对《
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收缴入库税款数额超过1亿元以上的,除按下一档奖金最高限额计发奖金外,超过部分提奖比例为0.02%,累计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
2.对《
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按以下公式计算后,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各档奖金额=下一档奖金最高限额+[(本档奖金最高限额—下一档奖金最高限额)×本档收缴入库税款数额提奖比重]
本档收缴入库税款数额提奖比重=(实际收缴入库税款数额-下一档设定收缴税款最高数额)÷(本档设定收缴税款最高数额-本档设定收缴税款的最低数额)
3.对《
办法》第六条第(六)项规定,按以下公式计算后,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本档奖金额=实际收缴入库税款数额×(本档奖金最高限额÷本档设定的收缴入库税款的最高数额)
(二)对《
办法》第九条设定的各档奖励限额规定,检举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的,按以下具体计算方法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1.对《
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除按下一档奖金最高限额计发奖金外,对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超过10000份以上部分,每份奖金额为4元,累计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
2.对《
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按以下公式计算后,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各档奖金额=下一档最高奖金限额+[(本档奖金最高限额—下一档奖金最高限额)×本档查获发票份数提奖比重]
本档查获发票份数提奖比重=(实际查获发票份数-下一档设定查获发票上限份数)÷(本档设定查获发票上限份数-本档设定查获发票下限份数)
3.对《
办法》第九条第(六)项规定,按以下公式计算后,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本档奖金额=实际查获发票份数×(本档奖金最高限额÷本档设定查获发票上限份数)
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普通发票,按上述奖励额的50%计算,最高给予50000元以下的奖金。
(三)对《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检举非法印制、转借、倒卖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对查获的完税凭证份数按本档规定计算或者按照票面填开的税款金额1%的比例计算奖金额后,从高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1.对《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