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1-05 甬地税一〔2003〕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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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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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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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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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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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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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属各直属分局:
为了加强对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管理,现将《宁波市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二OO四年一月五日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切实加强对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
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业户以及按照规定须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第三条 根据《
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规定,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应按规定健全账簿,实行查账征收
个人所得税。对于符合建账条件经税务机关责令建账而拒不建账的,税务机关可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实行查账征收的建账户,其申报数额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税。
采取合伙组织方式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税务师事务所原则上应采取查账征收方式。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户和独立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个人为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合伙企业、两个以上共同承包承租经营企事业单位的,以每个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为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上述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准确计算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第五条 收入总额的确定:
(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收入;
2、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培训以及其他有偿活动取得的收入。
(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收入,根据
国税发〔1994〕179号规定,个人承包、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企事业单位并对经营成果有所得权,所取得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收入。
第六条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下同),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
纳税人同时取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按税法规定分别计算纳税。但投资者从境外取得上述收入项目,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处理。
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必须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申报在
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凡当期已实现收入和已发生或应负担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凡不属于当期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
(二)配比原则。凡同一期间内各项收入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应按配比原则在同一期间内确认,不得提前或滞后确认。
(三)历史成本原则。各项财产按其取得时实际成本入账。
(四)真实性原则。收入、成本、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交易行为,能够提供证明取得收入和支出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
(五)相关性原则。收入与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在性质和根源上具有相关性。
第八条 纳税人申报在
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项目,按以下规定扣除:
(一)成本是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纳税人必须将生产经营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按对象归集结转成本,直接成本根据有关会计凭证、记录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经营成本;间接成本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产量等,以合理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中。
(二)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财产,一律按历史成本原则,以原购置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资产,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入账。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固定资产折旧费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90号),资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资产评估增值或减值仅作为企业成本核算依据,仍应按历史成本原则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营业外支出,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