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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几个问题的补充规定【全文废止】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几个问题的补充规定【全文废止】
沪税地[1992]33号 1992-04-14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沪国税法[2009]9号规定,第一至二、五至六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最近,各分局提出了一些有关印花税的问题,经研究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5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第十条所说的“企业股权转让书据”是指企业投资入股的资产发生转让时所立的书据.即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税率征收印花税。对上市股票和企业内部发行股票在发生买卖、继承、赠予等所立的书据,仍按我局沪税地(1991)84号《关于对股份转让书据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