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存量住房交易契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2002.05.14 辽地税函〔2002〕15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财政局: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对住房交易手续费收缴办法进行调整,房产管理部门不再提供存量住房(二手房)交易的评估价格,为了做好存量住房交易
契税工作,现将存量住房交易的计税依据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第九条和《
辽宁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