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卷烟工业企业重组合并有关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7〕4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规定,第四条第2项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第四条第4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条款修订并重新发布,之前条款废止等已经删除并重新排序
南京、徐州、淮安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和支持企业改革,理顺和加强我省卷烟工业企业的税收征管,协调地区间的利益分配,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江苏中烟工业公司及所属的南京卷烟厂、徐州卷烟厂、淮阴卷烟厂(以下简称“所属卷烟生产分支机构”)实行增值税、消费税的汇总申报纳税,采用“集中开票、汇总申报、分别就地入库、共享增长”管理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的变更
江苏中烟工业公司及所属卷烟生产分支机构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税务登记的变更手续。各分支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2007年12月份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并对其2007年底存货、留抵税款、欠税、查补税款、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进行清理对帐。清理结果,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统一归并到江苏中烟工业公司一并核算。各涉税事项的清理、确认工作应在2008年1月31日前完成。
二、发票及防伪税控管理
1、自2008年1月1日起,江苏中烟工业公司需要使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各分支机构不得领购使用发票。
2、各卷烟生产分支机构2007年12月底未开具的各类空白发票,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其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08年1月15日前收缴纳税人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并分别在征管系统和防伪税控系统中作相应处理,取消或注销其领购发票和开具发票资格,同时收回企业开票金税卡和IC卡。
3、自2008年1月1日起,江苏中烟工业公司对外销售货物均由其集中开票,并按规定办理抄报税。该企业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之间移送货物仅作为移库处理,不得开具发票。其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发票,购货方名称栏应包含“江苏中烟工业公司”,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应填写江苏中烟工业公司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抵扣凭证。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认证和采集由江苏中烟工业公司统一办理。。
4、各卷烟生产分支机构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收到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应在2007年12月属期内进行认证、采集并申报抵扣。2008年1月1日起,各卷烟生产分支机构收到的以分支机构企业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开具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不得申报抵扣,可由企业进行换票处理。
三、增值税、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