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操作意见》的公告【全文废止】
苏州地税规〔201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苏州地税规〔2015〕4号
)规定,有关《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的内容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州地税规〔2016〕1号)规定,有关《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的内容不再适用于省内企业,发票管理内容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州地税规[2017]2号)规定,有关《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的内容不再适用于省内企业,发票管理内容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州地税规〔2018〕1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1年第21号
)的规定,结合苏州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操作意见》,现将相关事项予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操作意见
二0一一年六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操作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1年第21号
)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无照户纳税人的管理
1、各级税务机关应通过协税护税网络加大巡查核查力度,切实加强对无照户纳税人的税源管理,有效保证无照户纳税人自其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纳税识别号以法定代表人或投资者的身份证件号产生,税收管理参照个体工商户管理,征收相关税费。
已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的无照户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税务机关应督促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税务机关在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同时应收回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