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供销合作企业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3.18 吉地税所字〔1997〕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9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函》国税函〔1996〕36号的精神,现对我省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在1996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有关财务和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在编制财务决算时,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加强财务监督,自觉维护财经纪律;遇有税收法规与财务制度不一致的,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按税收法规进行纳税调整,并依法缴纳
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经注册会计师审查,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同级地方税务部门备案。
三、企业应据实编制财务决算和填报《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不得多报亏损。企业多报亏损一经查出现为偷税,除调减其亏损额外,并视其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企业提取的行政管理首应依据省地方税务局《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管理费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